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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02738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6 22:28: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字〔2021〕10号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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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龙)罚字〔202110

贵州森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AK9FK867

法定代表人:陈柳瑛

地址:贵州省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空港产业园K-23-1地块二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139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选址于位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空港产业园K-23-1地块二楼家具封边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012月动工建设,于20211月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13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3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6号)并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3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规定,经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决定按照处罚上限的70%对你公司实施处罚,即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50万人民币的百分之五的70%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公司联系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注:你公司按照我局开具的交款通知缴款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地方非税缴费渠道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龙里分局,我局龙里分局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综治中心10楼。咨询缴纳罚款事宜联系人:艾其敏,联系电话:182864352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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