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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废止文件: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废止日期: |
龙府办发〔2012〕139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里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龙里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龙里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创新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县基本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快捷便民”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格局,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效率高、可持续”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财力相适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便民利民的原则,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的作用;坚持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拓宽救助渠道、提高救助效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审批和组织实施,建立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台账,按户归档,实行微机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医疗价格的优质服务;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相关材料的审核办理及呈报工作; (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八类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对象(“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或者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人,但是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没有能力的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在乡(镇)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五)城乡低保对象;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指原户籍属于本县,在外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十七种特殊病种)患者; (八)经业务部门审核后,确实是因病因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人员。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切实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根据我县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测算,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五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第五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我县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 (二)医疗救助的核算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持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当地具有参保参合资格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 2.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必须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实行医疗救助; 3.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二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七、八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不高于2万元; 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前六类按个人医疗自付部分的85%计算救助金额;七、八类对象按个人医疗自付部分的65%计算救助金额。各类对象中患精神病的,医疗救助在封顶线内报销比例为100%;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获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县民政部门可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二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没有参合参保的对象,按照各类救助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计算救助金额。 医疗救助标准制定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医院的确定 第八条 确定龙里县人民医院、龙里县中医院、计生妇幼保健中心、县妇幼保健院,龙里县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惠医院、阳光医院为向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院。 第九条 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指定的医院就医。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救助对象在县外突发疾病需就近就医的,应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章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申请。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在治疗终结之月起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是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提供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须先在县合医办报销,提供加盖县合医办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提供帮困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审批。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者通过乡(镇)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实行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用,在县内治疗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意见、乡(镇)审核意见和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断书等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救助的证明,并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救助额度。救助对象持上述证明到县内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先行给予救治,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凭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意后,将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患有2010年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十七种特殊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即:1.各类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4.慢性白血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精神分裂症,7.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8.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9.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10.肺结核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13.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14.支气管哮喘;15.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16.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17.血友病。因在县内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到州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医治的,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州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到县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4000元的医前救助,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意后,医疗救助对象可领取医前救助金。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医前救助不超过1次;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的医前和医后救助金累计不得超过各类人员救助封顶线。 如当年“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已发放完毕,又有医疗救助对象尚未承兑的,则延至下年优先兑现。 第七章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用于办理该项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 (一)省、州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县民政局每年从上级分配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全部或部分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滚存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进行。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章 城乡医疗救助金监督 第十九条 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不符合条件领取、重复领取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里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龙府办发〔2011〕1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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