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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废止文件: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龙里县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机关: 龙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所属领域: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文件状态: 施行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文件: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龙里县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已废止)
龙府办发〔2014〕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201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和捐赠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入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按程序审批采购方式,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州、县协议供货制度执行。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而擅自采购的,严禁列入支出。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实施采购。
      五、为方便采购人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部份货物和服务实行协议供货。各单位采购2辆以内同一品牌公务(执法执勤)用车;20万元以内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均实行协议供货;农用物资(种子除外)实行协议供货。
      六、为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和效益,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申购报告(协议供货除外)应提前30天送达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七、为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县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公务用车除外),由采购人按照审核通过的协议供货合同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八、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督查,严格问责。
      九、今后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调整变化,继续执行该标准。如有变化则另行通知。
      十、微型企业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并按程序规定采购。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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