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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里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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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     项目名称补贴     主管部门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     申报流程补贴     发放频次补贴     发放时间补贴制度文件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县委组织部到人村(农村社区)正职(支书、主任)3000元/月/人,副职2700元/月/人;城市社区正职(支书、主任)3300元/月/人,副职3000元/月/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报酬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对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内1次州级以上或连续2次县级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要求落实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
    一月一次次月5日前1.中共龙里县委、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7〕49号);
    2.关于印发《龙里县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龙党建通〔2020〕5号);
    3.中共贵州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党发〔2020〕4号)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县委组织部到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村级干部绩效报酬,“优秀”等次5000元/人,“良好”等次4000元/人,“一般”等次3000元/人,“不合格”等次。
    一年一次次年1月20日前中共龙里县委、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7〕49号)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县委组织部到人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1200元/人/年;累计任职10-14年的,1600元/人/年,15-19年的,1700元/人/年,20-24年的,1900元/人/年,25-29年的,2100元/人/年,30年及以上的,2600元/人/年。符合生活补贴发放的离任村干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一年一次次年1月20日前中共龙里县委、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7〕49号)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县教育局高中(中职)、本专科建档立卡学生高中(中职):1900元/生/年
    专科:4500元/生/年
    本科:4830元/生/年
    省内就读:学生向就读学校书面申请
    省外就读:学生向户籍地县教育局书面申请
    每半年一次每学期结束前黔教助发[2017]92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县民政局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年人均收入4308元进行补差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办理(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经办服务机构审查→乡镇民主评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待遇审批)每月一次每月底前1、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黔府办发[2010]16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分散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县民政局分散特困供养人员938元/人/月
    医疗费用自付部分
    丧葬补助
    由本人向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特国人员供养申请书》;镇(街)民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7工作日内,将入户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发放每月一次每月底前《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县民政局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400元/人/月个人申请,提供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精简退职回家相关证明档案资料,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每月一次每月底前《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1982]14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县民政局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级100元/人/月
    二级70元/人/月
    申请人向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部门审定→发放每月一次每月上旬《龙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龙府办发[2016]80号)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县民政局有龙里县户籍且存在以下情形:父母双方死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的但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社会散居孤儿105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1600元/人/月
    申请人向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民政部门审定→发放每月一次每月中旬黔南州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规程
    黔南府办发〔2012〕63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县民政局具有龙里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 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50元/人/月
    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00元/人/月
    申请人向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民政部门审定→发放每月一次每月中旬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2019〕26)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县民政局具有龙里县户籍,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内,年满18周岁且在全国制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就读的超龄孤弃儿童1-11月833元/人/月,12月837元/人/月申请人向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民政部门审定→发放每月一次每月中旬龙民政发〔2020〕2 号  龙里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龙里县“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县民政局80及80以上的非财政供养老年人80岁-89岁:50元/人/月
    90岁-99岁:100元/人/月
    100岁及以上:200元/人/月
    自己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审核→镇(街道)审核→县老龄委审批→县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每月一次每月中旬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83号文件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县民政局年满100岁老人100元/人/月自己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审核→镇(街道)审核→县老龄委审批→县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每月一次每月10日前《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文件)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县人社局建档立卡户及易地搬迁户每人40元/天(一年最多享受30天)开班申请-开展培训-申报补贴每季度一次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黔人社通{2021}39号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县水务局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工资每人800元/月,年终考核奖400元/人县水务局制作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卡通”发放每月一次每月月底省水利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农机购置补贴县农业农村局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严格按照我省农机购机补贴有关规定实施定额定比补贴,即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具体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发布实施方案--自主购机--补贴资金申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一般45天一次,具体以农户申请多少情况而定。不定,具体以收到农户申请时间而定。《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县农业农村局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户主根据《贵州省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发布实施方案→村(社区)对补贴对象身份、银行账户信息及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村级公示7天→镇(街道)审核,测算补贴到户资金,经镇、村两级7天公示无异议,造册录入财政(涉农)惠农补贴统发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复核,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审核发放半月一次,最多不超过五批次镇(街道)审核造册录入财政(涉农)惠农补贴统发系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省级方案、资金文件未下达
    农村节育奖励金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次年起至5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1、录入新增对象: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一折通存折到镇(街道)卫计办申报,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录取高中或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2、变更退出对象:由镇(街道)卫计办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经系统内进行退出申请,死亡的必须提交死亡证明;3、年审继续享受对象:由镇(街道)卫计办负责利益导向的同志从系统里面导出年审表,由各村干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签字确认交回,由负责利益导向同志将年审表情况录入系统;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龙里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龙办发[2014]18号;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
    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农村奖励扶助金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1500元/人.年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城镇奖励扶助金县卫生健康局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1500元/人.年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40元/人.年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年满60周岁以后65元/人.月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县卫生健康局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3级以上伤残的死亡:810元/人.月(夫妻)          伤残 :350元/人.月(夫妻)      每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
    特别扶助其他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一级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每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县卫生健康局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每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
    高中女孩助学奖励县卫生健康局 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的每人每学期助学金1000元每半年一次每年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
    计生两户录取本科一次性奖励县卫生健康局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计生两户夫妻死亡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金;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金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计生两户城乡医保减免县卫生健康局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健康部门代缴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
    伤残军人抚恤金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军人一级因战8080元/人/月,因公7826元人/月,因病7569元/人/月;
    二级因战7313元/人/月,因公6928元人/月,因病6669元/人/月;
    三级因战6417元/人/月,因公6030元人/月,因病5648元/人/月;
    四级因战5259元/人/月,因公4748元人/月,因病4363元/人/月;
    五级因战4108元/人/月,因公3592元人/月,因病3336元/人/月;
    六级因战3209元/人/月,因公3037元人/月,因病2565元/人/月;
    七级因战2439元/人/月,因公2183元人/月;
    八级因战1540元/人/月,因公1410元人/月;
    九级因战1279元/人/月,因公1028元人/月;
    十级因战898元/人/月,因公768元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战退役军人700元/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三属抚恤金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属烈属2565元/人/月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203/人/月
    病故军人遗属2073/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带病回乡生活补助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带病回乡706元/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乡老复员军人1714元/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60周岁生活补助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60周岁按部队当兵年限算,一年补贴45元。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烈士子女抚恤金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子女540元/人/月
    每月一次每月15号前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优抚对象八一慰问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300元/人/年
    每年一次每年八月一号之前黔财社[2019]158号
    优抚对象春节慰问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300元/人/年
    每年一次春节之前黔财社[2019]158号
    城乡医疗救助县医疗保障局本县建档立卡参保人员及及在州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门)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拿到县政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结算的特困供养、低保等特殊对象。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含特门)医疗费用的70%进行补贴,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100%进行补贴。按月从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导出建档立卡等特殊人群就医信息(医疗救助补助金额系统已核算),返各镇办核实,上局党组会讨论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云平台再次审核后进行系统发放,直接支付到患者账号上。每月一次每月底前1.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2.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根据人员类别自动生成的医疗救助补贴。
    到县政务中心医保窗口主动申请的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在州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产生的合规费用的特困、低保等特殊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根据对象类别,按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含特门)医疗费用进行医疗救助补助核算,救助比例为50%-100%(其中特困供养对象100%;低保、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等70%;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50%)。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需要进行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经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医保局政务大厅窗口审核,县级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按月审核后上局党组会讨论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云平台再次审核后进行系统发放,直接支付到患者账号上,如当事人不能自己办理医疗救助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每月一次每月底前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县扶贫办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户按贷款金额年利率4.35%县农商行代贷款的建档立卡户申请,镇办,县农商行审核,县扶贫办审核发放每季度一次每季度20号龙扶领办复〔2021〕24号
    先建后补项目县扶贫办申请实施先建后补项目的建档立卡户、易致贫边缘户龙里县2021年财政扶贫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建档立卡户申请,帮扶责任人初审,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镇(街道)审核每年一次开始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龙扶领办通[2020]46号文件《龙里县2021年财政扶贫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县扶贫办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600元/年/人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方案4次/年2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国发【2006】17号
    龙里县2021年“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贴息县扶贫办申请“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贴息项目的建档立卡户、易致贫边缘户按贷款金额年利率3.85%县农行代贷款的建档立卡户、边缘户申请,镇办,县农商行审核,县扶贫办审核发放每年一次每年7月31日龙扶领办复〔2021〕36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县扶贫办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1、考取一本、二本院校,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2、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每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3、对参加中职院校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4、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人社部门颁发证书的,报销缴费发票的45%。本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半年一次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抚育补助县林业局退耕农户每亩20元抚育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县林业局退耕农户每亩400元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7号)
    生态护林员补助县林业局护林员每人800元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月一次每月底前1.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预[2020]88号)2.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的通知(黔财建[2020]99号)3.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7号)4.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1号)5.龙里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部门预算的批复(龙财预[2021]76号)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县林业局护林员每人1500-3770元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月一次每月底前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天保二期工程封山育林县林业局护林员每人1500元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月一次每月底前省林业局关于下达贵州省森林资源培育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0]773号)
    省级财政封山育林县林业局护林员每人1000元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月一次每月底前省林业厅关于2017年省级造林专项(提前下达任务)实施方案的批复(黔林计复[2016]678号
    县级植被恢复费封山育林县林业局护林员每人1500元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月一次每月底前黔南州林业局关于龙里县2017年度县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项目变更作业设计的批复(黔南州复[2020]15号)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户15.75元/亩镇级自查、县级自查完成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林业局地方公益林户15.75元/亩镇级自查、县级自查完成后按相关政策兑现每年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3号)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


  • 龙里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手册


  • 一、城乡低保

    享受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县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76元/年/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70元/月/人。2.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原农村低保续转城市低保流程:原保障对象提供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彩88_彩88首页)及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保障对象向各镇(街道)安置点社区服务站(中心)提交续转申请→社区公安部门出具该户家庭户户籍证明→安置点社区按照城市低保的政策程序进行认定并完善低保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新标准核发低保金。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前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搬迁户申请低保流程:困难对象提供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彩88_彩88首页)及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困难对象向镇(街道)安置点社区服务站(中心)提交申请→公安部门出具该户家庭户户籍证明→镇(街道)安置地社区服务站(中心)按照城市低保的政策程序开展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新标准核发低保金。

       二、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本县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元/年/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年/人,如个人自付符合规定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按临时救助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直接申办,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三、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1.因病因灾因学因祸等特殊原因造成个人或家庭陷入困境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 2016年以来按照要求搬迁并拆除旧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

    享受标准:一是根据贫困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二是2016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公示(村居委会)→复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四、特困供养

    享受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核算(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532元/月/人,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570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具体标准按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参照执行)。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村民)→民主评议(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五、救急难

    “救急难”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凡具有本县户籍,由于遭遇各种急难情形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居民可申请享受“救急难”,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我县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我县,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补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危重症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四)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 农机购置补贴惠民政策

  •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受理部门

    (1)农户申请。2018年度项目实施期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2019年度项目实施期内向所在镇(街道)申请。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

    申请资料

    (1)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2)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补贴发放

    由龙里县农商行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企业账户)代发给购机者。、

    咨询电话:


  •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惠民政策

  • 保障对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军烈属、复原退伍军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受收入限制。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军烈属、农业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城镇居民户口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及失独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可以优先配租。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的,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两室一厅。相应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配租方案为准。家庭人口4人(含)以上的,可申请配租2套住房,一个家庭最多能享受2套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发放标准为4元/平方米/人/月,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且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申请方式:具有我县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到所属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所在单位申请。

    咨询电话:5633768

  • 就业见习补贴

  •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咨询电话:0854-5632496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854-5632496

  • 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 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含同户籍内家庭成员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七)“四有”家庭,即: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有车辆登记、有房屋产权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家庭。

    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对象。

    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

    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3人及以下户户均60㎡内,3人以上户人均13-18㎡,不包括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面积),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危改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并做好图片资料采集和记录。

    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危房改造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危改对象有责任和义务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无需因危房改造向各级各部门缴纳任何费用,相关工作人员收取费用或索要好处,危改对象有权投诉举报。

    龙里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854——5633851(县住建局危改办)。


  • 临时救助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1.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领取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获得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7.对2016年以来搬迁到安置点生活居住并拆除旧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保障其搬迁过渡期基本生活。

    享受标准:1.根据贫困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2.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2016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一次性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公示(村居委会)→复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 特困供养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在本县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核算(即:88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标准(具体标准参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村民)→民主评议(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 城乡低保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县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201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80元/年/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90元/月/人。2.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 重度残疾人享受惠民政策

  • 保障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登记为一级、二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已死亡人员

    2.户籍迁出本县

    3.已纳入特困供养

    重度残疾人执行标准:一二级重度残疾人,50元/月/人。截止2019年11月,全县现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1338人,1-11月份累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0.30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惠民政策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及原则

    1.规定的条件:救助人员须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2.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提供的内容进站手续:

    1.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2.求助人员经办理登记后进站。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 殡葬改革惠民政策

  • 免费对象:具有龙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驻县城部队现役军人;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死亡前在龙里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他人员。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免费项目:遗体接运费,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以内免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以内免费),灵堂租用费(3天以内免费)。丧主自愿选择超过免费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主自行承担。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等,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只。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在免除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简易墓位。

    咨询电话:0854-5630641

  • 高龄老人享受惠民政策

  • 保障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属本县户籍,非财政供养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

    1.已死亡人员

    2.户籍迁出本县

    3.已纳入财政供养

    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执行标准及发放情况:

    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执行标准:80-89岁老人50元/月/人,90-99岁老人100元/月/人,100岁及以上老人200元/月/人。均是按季度发放。2019年1-11月份累计发放高龄补贴99.17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 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

    1.父母双方死亡。

    2.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的但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3.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以上情况者均可申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未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2.原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又查找到生父母任一方的未成年人。

    3.孤儿已死亡。

    4.孤儿被依法收养。

    孤儿基本生活执行标准及发放情况:

    孤儿的发放标准为集中供养:1500元/月/人,分散供养:1000元/月/人。均是按月发放,截止2019年11月,全县现有孤儿41名,1-11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51.2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 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重点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农村贫困人口。

    医保扶贫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2019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资助;2020年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保障待遇:

    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②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③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70%。

    医疗保障扶贫异地就医报销:

    ①在参保地备案;②选择开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③参保人员到本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急诊病人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子、电话等便捷方式办理转诊,即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服务。

    医疗保障扶贫便民政策: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 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报便民服务,入院时无需缴纳押金,出院时只需交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0854-4977580


  • 新农合惠民政策

  • 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如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补偿比例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含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按75%比例报销。

    住院统筹补偿: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州内乡级、州内县级、州内州级不设置起伏线,省级定点、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州外非转诊起伏线1500元。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000元60%,2000-8000元85%,8000元以上85%;州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50%,2000-8000元75%,8000元以上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40%,2000-8000元65%,80000元以上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0-2000元50%,2000-8000元50%,80000元以上60%;州外非转诊0-2000元30%,2000-8000元30%,80000元以上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一般性疾病门诊+住院年度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

    参合患者在州外务工地住院,必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报销比例参照省内同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遵行逐级转诊,由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办理转诊登记,方可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比例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享受非转诊报销比例。

    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明的参合农民、9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零星报销需要提供材料:

    ①住院原始发票;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清单;④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⑤银行存折(卡)复印件;⑥转诊申请或备案表;

    咨询电话:0854-4974006  0854-4977580


  •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内容:①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程序:①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 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②村(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道)审核;③镇(街道)对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④医保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和审批;⑤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疗救助的享受一站式报销,救助对象不再单独申请。

    申请审批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

    审核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0854-4974006。


  • 经果林产业发展套种经济作物惠民政策

  •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9年通过县项目实施的油茶、茶叶等经济(果)林种植的耕地套种。

    补助方式

    茶叶套种补助2年,油茶等其它经济(果)林套种补助三年,均为一年补一次(一季),以“以奖代补”方式,发挥各镇街道的首创精神,充分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因地制宜妥善制定方案,在不突破县级相关项目扶持、奖补的标准下组织实施。

    补助标准

    1、套种辣椒。每亩种植密度≥15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500株以株折亩;

    2、套种大蒜。每亩种植密度≥50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5000株以株折亩;

    3、套种生姜。每亩种植密度≥10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000株以株折亩;

    4、套种大豆。每亩种植密度≥5000株,补助金额100元(化肥、种子、农药),低于5000株以株折亩;

    5、套种白菜等其它蔬菜。每亩种植密度≥1500株,补助金额2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500株以株折亩。

    咨询电话:0854-5631952


  • 企业设立印章刻印惠民政策

  •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印章刻制费用由印章刻制企业所在地政府支付。

    咨询电话:0854-4974034、5635567


  • 税收优惠惠民政策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享受优惠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2.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买农用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黔财税〔2019〕4号)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四条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减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37号)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第一条

  • 普通高校惠民政策

  • (一)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具有正式学籍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扶贫专项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本科生4830元/生.年(含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学费补助3830元),专科生4500元/生.年(含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学费补助3500元)。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本县户籍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做生活费。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三)普通高校其他资助政策

    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资助条件按照就读学校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四)龙里县二本及以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龙里县从2017年开始,对录取二本及以上院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入学资助3000元,由学生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进行资金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 职业中学惠民政策

  •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在我省就读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且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每学期开学时学校直接为学生减免学费入学。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国家助学金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按月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三)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在中职学校就读一、二年级,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住校费(5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 普通高中队段惠民政策

  •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其中建档立卡户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补助标准: 2000元/生.年。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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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建档立卡户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校直接为学生减免学费入学。补助标准:一类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学期、二类示范性高中900元/生. 学期、三类示范性高中800元/生. 学期(如龙里中学)、其他普通高中380元/生. 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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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住校费(5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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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补助标准:4元/生.天, 800元/生.年。不需要学生申请,不发放现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提供营养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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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重点补助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残疾、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对少数

    民族,易地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优先进行资助。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发放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票、饭票)。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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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前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 (一)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除县城外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办园资格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补助标准: 3元/生.天, 600元/生.年。不需要学生申请,不发放现金,由学校集中统一开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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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普惠性幼儿园和学前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重点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补助标准:500元/生.年。县教育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将名额分配到各个学校,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集中现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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