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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27号
贵州详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10488921
法定代表人:赵小刚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年产10000吨塑料建筑模板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0年3月2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恢复你公司年产10000吨塑料建筑模板生产线项目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仍通过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