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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立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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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大珍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空港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附着脚手架生产、维修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附着脚手架生产、维修建设项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停止附着脚手架生产、维修建设项目,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