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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工业企业以商招商激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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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开放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构建全民招商、以商招商新格局,引进更多工业龙头企业和高端项目投资龙里,加快我县产业聚集,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好全县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工作的协调、服务、管理、资料收集以及数据统计等日常事务。

第三条 投资者(指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的工业企业)在我县投资,除享受本实施方案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县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工业企业以商招商,是指以在龙里县注册登记并已投入正常生产运营的工业企业为主体,通过各种渠道引入主体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生产产品主要为招商主体企业服务;引入企业租用招商主体企业现有厂房(或在主体企业项目范围内自建厂房);引入企业在本办法中指的是县外企业(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必须在龙里县注册登记并投入正常生产运营。

第五条建立工业招商引资重点推介项目库。深入对接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以食品、制药、建材、婴童等产业为重点,策划、包装、生成拟重点推介的工业项目。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专题推介会、驻外招商机构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发布重点推介工业项目信息,充分发动企业的社会力量,利用各种资源渠道引入合作投资者。

第六条激励对象:以商招商引进落户的新办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招商条件)

第七条激励条件

(一)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落户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在龙里县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实、在我县纳税,且须承诺10年之内不迁出我县。

(二)引进工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符合龙里经开区产业规划的要求;由主体企业(招商企业)完成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合法手续;引进落户新办的工业企业单个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额计算仅限于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建设的投入。

第八条激励内容

(一)新办企业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建设的有效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类同)至5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的,超出1亿元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一事一议。设备购置以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式发票并参考市场询价确定。此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不予奖励。

(二)引进落户新办工业企业租赁工业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科研、孵化楼)的,第一年从企业实际入驻且支付租金开始计算,政府补贴当年实际入驻时间段租金的20%第二、三年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政府补贴当年租金的30%;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政府补贴当年租金的50%;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政府补贴当年租金的70%(备注:计算补贴金额时,企业厂房租赁单价低于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的,按实际单价计算;企业租赁单价高于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的,按照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12/平方米/月计算)。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按会计年度统计汇总;每个引进落户的新办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最多可申请年厂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3次及3次以上)上访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

第十条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主(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我县域内入户;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户籍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激励申报、审批

(一)激励资金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经各部门审核后兑现。申报生产设备投资奖励的,按照截止申报时在约定建设期内完成生产线投资并投产的有效投资额计算奖励资金数额;申报厂房租赁补贴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计算补贴金额。

(二)由县投促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统计、工信、审计、税务以及经开区等有关部门,组成固定资产审核认定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由县投促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认定小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核认定。最后由县投促局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人依法缴纳。

第十二条激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涉及外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同时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涉及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其他激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中共龙里县委办公室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企业以商招商项目必须到县投资促进局完善相关招商引资程序,签订相关投资合同。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龙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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