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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调动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刺梨种植的积极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刺梨产业发展工作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刺梨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南党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在我县辖区范围从事刺梨种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龙里县内投资刺梨种植基地建设和刺梨低效林改造的刺梨产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本政策。
1.对于新建刺梨种植基地的,必须符合全县刺梨种植规划,按要求完成相关的土地权属流转,无纠纷争议,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2.对于进行刺梨低效林改造的,在进行改造之前,需要向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申报,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资质部门认定为刺梨低效林,并录入龙里县刺梨低效林数据库。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五条 刺梨基地建设奖励
1.土地流转奖励。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当年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不超过2个地块或相邻不超过10公里)集中连片耕地、荒坡或成活率为41%以下的刺梨基地,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刺梨基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按合同要求支付完分阶段的土地流转费用,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00元的奖励。
2.整地奖励。对于新建或重造刺梨基地,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整地和施足底肥的,根据实际完成的整地面积,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280元的奖励。
3.植苗奖励。对于新建或重造刺梨基地,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选择良种苗木,完成植苗工作,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60元的奖励。
4.管护奖励。对于新建或重造刺梨基地,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种植后连续两年每年完成三次以上的中耕除草、修剪整形、抚育施肥等管护环节的,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340元的奖励。
5.投产奖励。对于新建或重造刺梨基地,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符合刺梨盛产期果树标准的,每亩刺梨果树保留株数90%以上(100株以上),平均树高1.5米以上,平均冠幅1米以上的,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2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低效林改造奖励
1.低效林基地流转奖励。对于符合土地或林地承包政策法律、流转程序规范,当年流转面积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刺梨基地,刺梨果树成活率为41%—85%(不含85%)的低效林,用于标准化改造管护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按合同要求支付完流转费用,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00元的奖励。
2.低效林改造奖励。对于低效林基地改造的,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整地和施足底肥,并选择优良刺梨苗木,按刺梨种植技术规范完成补植补造工作,次年成活率达90%以上的,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30元的奖励。
3.低效林管护奖励。对于低效林基地改造的,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补植补造完成后,连续两年每年完成三次以上的中耕除草、修剪整形、抚育施肥等管护环节的,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250元的奖励。
4.低效林改造后投产奖励。对于低效林基地改造的,按标准化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和管理,符合刺梨盛产期果树标准的,每亩刺梨果树保留株数90%以上(100株以上),平均树高1.5米以上,平均冠幅1米以上的,经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相关业务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120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及兑现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在龙里县内投资刺梨种植基地建设或低效林改造的,经项目所在镇(街道)初步验收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向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由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投资者按照经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和投资协议书实施项目,在项目各阶段工程竣工后,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向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提交验收申请书,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对项目各阶段成效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扶持兑现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扶持兑现意见》规定予以兑现。
第五章 协调及服务
第八条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由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刺梨产业投资者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时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投资者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按县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包含中央、省、州项目资金在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县内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或类似的,由投资者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16年底以后新建设的刺梨基地适用本办法,之前已建设的基地不享受此优惠政策。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之前印发的关于刺梨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刺梨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伦丽 13595428673)
中共龙里县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其中电子公文10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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