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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里县委 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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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医药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黔府发〔201424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贵州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58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资金保障

(一)设立新医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为基数设立新医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并逐年累加,到2020年扶持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支持、扶持新医药产业发展及医药园区和医药企业基础配套建设。

二、加大盘活存量

(二)支持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1.对本年度实施新版GMP改造且当年度税收贡献增长15%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3%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本年度实施的医药企业技改项目或符合国家项目资金扶持投向的项目,县相关部门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州项目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3.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医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环保、规划等手续,县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积极帮助协调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提升药品标准、增强品种竞争力

1.培育优势品种。县内医药企业并购、激活“休眠”、“半休眠”品种,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标准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2.列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收录的药品品种,完成生产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标准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3.对县内医药企业生产的药品首次进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医保用药目录的,单个品种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4.取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的品种,按50万元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四)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及销售规模

1.对本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含),年税收贡献400万元以上(含)、且增长10%以上的医药企业,按新增税收贡献的5%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法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医药企业单品种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或5亿元的,按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法人。

(五)积极发展医药总部经济

1.鼓励医药企业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和注册销售公司,对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当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总部或医药企业销售公司,按新增税收贡献的5%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法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依托我县良好交通区位和生态优势,在双龙区域规划医药产业总部经济区,对新入驻的医药企业总部用地指标优先考虑,新建企业总部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切实做大增量

(六)加大医药招商工作力度。将医药产业招商作为我县招商工作重点,重点引进省内外优强生物制药、民族医药、绿色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企业和项目。

(七)规划建设新医药产业园。完善园区配套实现“七通一平”,鼓励医药企业向园区聚集。对进入医药产业园的医药企业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医药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

(八)强化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强医药企业,或在我县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九)推进兼并重组。鼓励医药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真正解决小、散、乱问题。

1.对县内医药企业成功并购县外企业并将总部或工厂设在我县的,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标准一次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2.对县内医药企业互相并购、重组、整合的,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标准一次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3.对县外优强医药企业并购县内企业并将总部或工厂设在我县的,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标准一次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4.对兼并重组后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当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溢价扣除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地方存留部分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和个人。

5.新兼并重组医药企业以上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重组后增值税增量县分享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组3年以上、5年以内的减半方式给予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四、积极发展中药材种植

(十)支持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依托我县医药产业基础,积极打造县域药企中药材种植配送基地,结合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引导优势企业在适宜药材生长的区域,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开展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野生抚育和利用山地、林地、荒地建设中药材生态基地。对中药材种植面积达1万亩以上,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十一)支持中药材加工。重点培养一批中药饮片、提取物等中药材精深加工企业,对在我县新建的中药饮片、提取等精深加工企业,且实现正常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1%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中药材交易中心建设。支持中药材企业到我县建立中药材交易中心(平台),推进中药材流通体系标准化、现代化发展。对在我县设立的中药材交易中心(平台)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以上的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三)强化金融支撑

1.对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当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的新增贷款,从县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该企业补贴,补贴率为新增银行贷款利率的2个百分点,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2.县担保机构要积极帮助企业担保融资,对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当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担保费用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给企业作为奖励补助。

(十四)加强人才保障

1.鼓励新医药产业发展人才到龙里创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医药企业引进的高管和专家,在我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提留部分前5年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补助。

3.医药企业聘用博士、正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提留部分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每年年底直接奖给个人,奖励期限为5年。

4.积极鼓励龙里中职校等职业学校与县内医药企业开展“定向式”、“订单式”的技术人才培训。

(十五)完善园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1.规划园区相关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园区娱乐、生活配套设施。对社会资本在园区建设超市、开设商店、网吧、住宿、酒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在相关证照办理上给予优先办理。

2.鼓励金融机构到园区设立金融网点,对金融机构在园区内设立的金融网点,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

六、其他

(十六)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类别、领域与县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或出现重复扶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或补助。

(十七)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龙里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政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流程参照《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龙办发〔201633号)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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