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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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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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县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4、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依法法对属于审计监督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6、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7、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8、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9、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