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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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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护增进全县5万多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妥善处置农村个人建房长期以来形成的缺少审批手续、一户多宅、超标准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目标任务。结合龙里县实际情况,我县制定出台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从实际出发,站在便民利民的角度,“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为前提,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分类妥善处置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力争2020年底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登记条件发证率90%以上。

三、文件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龙里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因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依法已列入征收范围或拆除复垦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细则》的制定出台,主要是为了妥善处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宅基地及住房的发证率,具体对以下四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缺少审批手续的处置

针对宅基地缺少审批手续的问题,《细则》第八条规定:1988年3月1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使用农村宅基地并沿用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历史性老宅,无论其用地面积是否超过省规定用地限额,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核实,公告15天无异议,并出具《龙里县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按其实际用地面积确权登记。1988年3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执行以前,未履行批准手续使用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依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本实施细则执行后新使用宅基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准予确权登记。

根据《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宅基地修建农村住房由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组织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手续补办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对准予补办的出具《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手续补办证明》并加盖公章。《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几种准予确权登记的特殊情形,第十条规定了不予(或暂缓)补办手续和确权登记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中补办手续的方法。

(二)关于缺少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的处置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精神,对缺少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的,《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修建农村住房使用宅基地的,以及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总登记期间,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关于超占面积的处置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率,对宅基地超面积的,《细则》第六条规定:已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但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按以下不同情形分类处理:(一)实际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未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按实际用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二)实际使用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的,只对用地标准限额内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省用地标准限额的土地面积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上标注,不予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

对超批准建设农村住房的,《细则》第七条规定:已依法批准建设的农村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设建筑面积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本实施细则执行后新建的农村住房必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严格按许可建设的层数、建筑面积、限高等建设,超出的部分一律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确权登记。

(四)其他重要问题的处置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户内,因子女成年原宅基地及住房无法满足居住需要,且实际已使用宅基地修建住房分家居住的,申请人持《分家协议》、《农宅确权分家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等材料向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调查属实的,出具《农宅确权分家调查认定书》并加盖公章。”

五、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证书工本费,以及县人民政府以总调查模式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总调查之前或总调查结束之后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的,以及总调查结束后涉及界址范围变化的,宅基地及住房的权籍调查应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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